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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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69號
原   告  蕭興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秉宏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
二、被告謝秉宏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謝秉宏之父母姓名,並補列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及提
  出其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是否將被告謝秉宏之父母同列為被告。
五、按被告(含追加被告)人數提出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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