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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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馨予
訴訟代理人  謝明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慧玲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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