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四六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五八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柒包合計淨重壹點玖參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十二時許,在南投縣○里鎮○○○街○○○號,查獲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十七包淨重一‧九三公克,本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五八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該案扣案之前揭毒品,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一.九三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調科壹字第九七000二五0四號鑑定通知書乙份附卷可稽。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純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