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6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甲○○上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字第裁六五─J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二十三時二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三九二號機車,在南投市○○路○○○號巷口處,因發生交通事故,經警發現送醫,並依其血液酒精濃度測試逾標準,因此開單舉發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異議人新臺幣(下同)五萬二千五百元,並吊扣牌照十二個月。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當日與案外人 梁榮裕董建堯 等人在南投市○○路某小吃部用餐、飲酒,同日二十三時許,異議人不勝酒力,董建堯乃要求梁榮裕騎異議人機車,送異議人回家,途中因異議人酒後衝動行為,至梁榮裕無法操控,二人因此均跌坐在南投市○○路旁,異議人受傷後,怒斥梁榮裕,梁榮裕因此離開現場向外人求援,故員警到場時,梁榮裕並未在場,異議人並無酒後駕車之行為。
三、經查:異議人所辯前情,業據證人梁榮裕、 蕭建堯 於異議人涉犯公共危險罪嫌案偵查中結證屬實(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九號卷),檢察官並認異議人涉犯公共危險罪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等情,亦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是異議人所辯即屬可採。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異議人,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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