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八七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5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七六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之前科部分應更正為「甲○○於民國九十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七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一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並定應執行刑十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殘行,甫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執行完畢。又因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撤銷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繼續執行,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依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純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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