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聲請人 陳群英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 林成嘉 、 李春木 偽造貨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駁回其上訴之第三審確定判決(一○○年度台附字第八號),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陳群英因自訴林成嘉、李春木偽造貨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又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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