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聲明人 施垂鎮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第三審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施垂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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