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六八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富村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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