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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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二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東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柒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壹萬叁仟伍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書記官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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