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丁○○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九號),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上訴人上訴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上訴狀、起訴狀影本所示。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上訴人在原審或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否認有詐欺之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上訴人在原審所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併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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