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分割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查名邦律師
戊○○被告丙○○
乙○○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丁○○住同上一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分割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裁判名稱「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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