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6號上訴人丁○○○
8號己○○○
號丙○○乙○○
8號甲○○被上訴人台南縣關廟鄉公所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0年5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丁○○○、己○○○、乙○○,並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丙○○、甲○○,有送達證書五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