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6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壹點零叁玖公克)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及中壢分局員警分別於民國94年4月7日下午2時50分及同年5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許,分別在桃園縣大溪鎮番仔寮101號旁○○○鎮○○路○○道路旁,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所持有安非他命2小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
(一)前揭扣案之白粉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9公克),有該局94年7月4日調科壹字第08000951200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見96年度聲沒字第133號卷第6頁)。
(二)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毛重1.039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94年8月16日管檢字第0940009069號1紙在卷足參(見94年度毒偵字第2226號卷第56頁)。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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