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明 和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四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計支付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五萬六千零一元,⑵送達郵費二百九十三元,⑶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⑷公示送達登報費三百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即送達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合計五萬六千七百七十五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