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貳佰玖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0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八。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上開案件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八百七十四元,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在內,應為一萬零二百九十九元(12874*8/10=10299)。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F0~T40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一萬二千三百三十元│├─────────┼──────────┤│一審郵費│三百七十四元│├─────────┼──────────┤│二審郵費│六十八元│├─────────┼──────────┤│本件程序費│一百0二元│├─────────┼──────────┤│合計│一萬二千八百七十四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