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一三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萬元,約定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計付利息,期限至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倘逾期清償時,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即未依約繳息,經拍賣抵押物求償後,仍欠本金一百四十四萬五千一百十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給付。
三、證據:提出借據、本院八十九度拍字第三五八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嘉院興民執宇字第五九四七號通知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無力清償系爭欠款。
三、證據:未提出任何證據。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借款及連帶保證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本院八十九度拍字第三五八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嘉院興民執宇字第五九四七號通知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被告雖以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此與本件債務之發生並無關聯,所辯顯不足採。
二、職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道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書記官陳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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