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