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2061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人間回復名譽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9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97年12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4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單),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陳姿岑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