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小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小字第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楊雅渃 (原名: 楊佩宜
被   告  楊聰貴 (原名: 楊冲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
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應更正為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之尚欠金額欄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莊心羽
◎附表
┌─┬─────┬──────┬─────┬──────────────┬─────────────┐
│編│借據金額││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立據日期│(新臺幣)├──────────┬───┼─────────┬───┤
│││││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
│號│││││(﹪)││(﹪)│
├─┼─────┼──────┼─────┼──────────┼───┼─────────┼───┤
│││││自108年7月1日起至│1.15│自108年8月1日起│0.115│
│1│25,838元│103年9月17日│25,838元│109年1月20日止││至109年1月20日止││
││││├──────────┼───┼─────────┼───┤
│││││自109年1月21日起至│4.16│自109年1月21日起│0.416│
│││││清償日止││至109年1月31日止││
││││├──────────┼───┼─────────┼───┤
│││││││自109年2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自108年7月1日起至│1.15│自108年8月1日起│0.115│
│2│22,721元│104年2月26日│22,721元│109年1月20日止││至109年1月20日止││
││││├──────────┼───┼─────────┼───┤
│││││自109年1月21日起至│4.16│自109年1月21日起│0.416│
│││││清償日止││至109年1月31日止││
││││├──────────┼───┼─────────┼───┤
│││││││自109年2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自108年7月1日起至│1.15│自108年8月1日起│0.115│
│3│22,721元│105年9月21日│22,721元│109年1月20日止││至109年1月20日止││
││││├──────────┼───┼─────────┼───┤
│││││自109年1月21日起至│4.16│自109年1月21日起│0.416│
│││││清償日止││至109年1月31日止││
││││├──────────┼───┼─────────┼───┤
│││││││自109年2月1日起│0.832│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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