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4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林志量 原名 林志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澎湖縣○○鄉○○村○
○○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