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177號
上訴人即被告 蘇啓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25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