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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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顏于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12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