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小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 羅小字 第38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黃雅妮
       王銘益
被   告  陳成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債務人信用卡資料
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為證(見本院卷
第4至10頁),且經本院將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陳成功」之簽
名與被告承認為其親簽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郵政存簿儲
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郵政存簿/綜合儲金儲戶申請
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上「陳成功」之簽名暨被告當庭書寫之「陳
成功」簽名,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筆跡
,鑑定結果為上開「陳成功」之筆跡筆劃特徵相同乙節,有該實
驗室民國109年3月16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79至81頁),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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