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煜銨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88、1586、3181、3308、3309、372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151、4721、51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蕭煜銨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煜銨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因得知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獲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而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間,在不詳地點,將其身分證、健保卡、及自然人憑證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黃智鴻 」,授權「黃智鴻」以其名義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蕭煜銨上述帳戶資料及密碼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蕭煜銨上述帳戶內,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提領,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蕭煜銨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附表編號1至8「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52857號函。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供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
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指示被害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帳戶提領後即達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又被告僅提供前開帳戶予他人使用,並無證據足證被告對本案詐欺人員之人數是否為3人以上有所認識或預見,復無從證明被告已明知或可預見詐騙者,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㈣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成員
使用,而使該金融帳戶成為詐欺成員收取 李玟穎蘇美璇 (即附表編號7至8之被害人)被詐騙款項之行為,以112年度偵字第4151、4721、5101號案件移送本院併辦,因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併予審理。
㈤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規定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顯較修正前規定嚴格,並未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是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涉犯本件幫助洗錢犯行,故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㈥本院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將本案帳戶
提供他人使用,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助益他人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作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被害人;兼衡各被害人所受損害數額,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從事營造業,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74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雖將本案帳戶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已獲得報酬,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案被害人等遭詐欺而匯入本案帳戶之贓款,係由取得帳戶資料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所提領,非屬被告所有,亦非被告事實上取得、支配之財物。是被告就以本案帳戶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本案帳戶所隱匿之財物,對被告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1 楊玄邦 詐騙集團於112年1月2日16時55分致電楊玄邦,佯稱為車麗屋客服人員,因網路遭駭客攻擊,導致會員帳戶遭盜刷 云云 ,致楊玄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蕭煜銨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2日18時28分、同日18時37分4萬444元、3601元1.告訴人楊玄邦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23至25頁)2.轉帳交易明細、蕭煜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6至27、46至56頁)3.告訴人楊玄邦報案資料(警一卷第26至31頁)2 林雨璇 詐騙集團於112年1月2日16時前某時,在臉書刊登虛假販賣手機之訊息,林雨璇觀看後與其聯繫交易事宜,致林雨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蕭煜銨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2日19時6分2萬元1.告訴人林雨璇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32至34頁)2.轉帳交易明細、蕭煜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3至44、46至56頁)3.告訴人林雨璇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一卷第35至45頁)3 王崧任 詐騙集團於112年1月2日18時4分致電王崧任,佯稱為買動漫客服人員,因操作不當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王崧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蕭煜銨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2日19時12分2萬9985元1.告訴人王崧任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5至8頁)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蕭煜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9、46至56頁)3.告訴人王崧任報案資料(警一卷第9至14頁)4 游承揚 詐騙集團於112年1月2日18時28分致電游承揚,佯稱為將來銀行客服人員,因賣場人員疏失誤設為商業用戶,導致會扣款6期云云,致游承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蕭煜銨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銀行112年1月2日13時31分、同日19時33分50元、1元1.告訴人游承揚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1至3頁)2.轉帳交易明細、蕭煜銨聯邦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8至23、31至33頁;警一卷第46至56頁)3.告訴人游承揚報案資料(警二卷第4至23頁)聯邦銀行同日19時55分至20時7分,共7筆9998元、9996元、9090元、9955元、9967元、5010元、6912元、5 晏麗娜 詐騙集團於112年1月2日致電晏麗娜,佯稱為玉山銀行客人,因要做蝦皮拍賣金流服務認證云云,致晏麗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蕭煜銨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2日19時39分3萬997元1.被害人晏麗娜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15至16頁)2.轉帳交易明細、蕭煜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1、46至56頁)3.被害人晏麗娜報案資料(警一卷第17至22頁)6 廖思涵 詐騙集團於111年12月5日13時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廖思涵,以MOMO廠商給回饋金云云,致廖思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蕭煜銨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2月28日0時2分60萬元1.告訴人廖思涵警詢之證述(警三卷第1至6頁)2.轉帳交易明細、蕭煜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8頁;警一卷第46至56頁)3.告訴人廖思涵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三卷第7至96頁)7李玟穎詐騙集團於112年1月2日致電李玟穎,佯稱為奇摩拍賣客服人員,因需升級價金保管功能云云,致李玟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蕭煜銨名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2日19時55分4萬9988元1.被害人李玟穎警詢之證述(警九卷第8至9頁)2.轉帳交易明細、蕭煜銨聯邦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九卷第20頁;警二卷第31至33頁)3.被害人李玟穎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九卷第16至26頁)8蘇美璇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日佯稱網路買家欲向蘇美璇購買遊戲手把,已經付款,因未完成認證云云,致蘇美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蕭煜銨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2日19時18分4萬3986元1.被害人蘇美璇警詢之證述(警七卷第5至6頁)2.轉帳交易明細、蕭煜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7頁;警一卷第46至56頁)3.被害人蘇美璇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七卷第3、7至11、26至29、35至36頁)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簡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草警偵字第112000123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雲警螺偵字第112000097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警分偵字第112000161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20009564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2000956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五卷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20010454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六卷基隆市警察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0196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七卷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號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八卷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2001399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九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8號偵查卷宗偵一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6號偵查卷宗偵二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08號偵查卷宗偵三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81號偵查卷宗偵四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09號偵查卷宗偵五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29號偵查卷宗偵六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51號偵查卷宗偵七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21號偵查卷宗偵八卷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01號偵查卷宗偵九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2號刑事卷宗院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