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蘇啟財 法定代理人 蘇華章 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 被告 蘇郁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98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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