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八一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真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