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六0四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第二審上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三項、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所提出之上訴狀,未附具任何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送達於被告之住所,並由被告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被告於補提上訴理由書之五日期限經過後,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三項、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真明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