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61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貳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顏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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