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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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2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區○○街○○巷○○號6樓居民乙○○於民國92年1月23日死亡,其生前在台並無其他繼承人,因乙○○積欠稅務未繳,聲請人為稅務機關,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已故乙○○遺產管理人,並提出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大陸人民聲明繼承狀、委託書、財產清冊等件為證。
二、查本院前因已故乙○○之大陸地區繼承人 陳萱 之聲請,於97年2月13日以96年度財管字第96號民事裁定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擔任乙○○遺產管理人在案,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