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57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洪千雯 債務人 陳清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貳萬零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