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因財產權涉訟)、第二項、第三項(因非財產權涉訟)分別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參仟元、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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