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26號、96年度執字第5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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