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99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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