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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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叁點柒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三點七一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三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上開扣得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三點七一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三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