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簡字第248號
原   告  胡婉珍
訴訟代理人  林建武
被   告  徐永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件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簽訂系爭租約,約定將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弄00號5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
租予被告,雙方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被
告自92年6月23日因積欠租金18萬元,無法償付被告,故書
立協議書載明:「由於個人因素積欠房子致(至)92年7月
10日止共計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整」、「協議於92年12月31日
前還清欠款,若未能還清,自願將所欠之款項等值之土地過
戶於房東(即原告)」等詞。嗣被告僅清償5,000元,尚欠
17萬5,000元(計算式:18萬元-5,000元=17萬5,000元
);被告復於93年2月5日書立協議書,記載:「本人徐永
俊承租臺北市○○路○段○○○巷○弄○○號5F之房子,由於個
人之財物因素致(至)今共積欠房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
整,將於民國93年2月13日先行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
不含新到期之房租),加上新到期之房租壹萬伍仟元整共肆
萬元整,餘壹拾伍萬元將於民國93年3月30日與4月30日分
2期還清。」,則未清償房租及新到期房租總共19萬元,並
載明「若於民國93年2月29日前未先行還肆萬元整(含新到
期之房租),…,為了讓雙方都有保障,除立此協議書外,
另外提供本人所有之土地5筆:地號為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建地(下稱
系爭建地)共38.303124坪於房東代表人胡婉珍小姐做為保
障。爾後若無力償還時,將無條件過戶於她作為清償房租」
等詞;然被告並未依約清償上開租金款項。又被告仍繼續居
住系爭房屋10個月,故應另計付租金15萬元(計算式:1萬
5,000元10月=15萬元),被告迄今積欠房租總共34萬元
(計算式:19萬元+15萬元=34萬元)。
㈡綜上所述,被告未依約償還房租,自應依協議書約定內容移
轉系爭建地予原告,爰依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將座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如附表土
地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
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協議書、
土地所有權狀等影本為證(參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3頁),
並經本院依聲請向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調閱胡婉珍即原告
(帳號:000-000-00000-0)自90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
31日止歷史交易明細確認,被告確實持續不間斷以己名義匯
款至原告帳戶,其匯款金額後期雖每月不等,然初始匯款金
額實為1萬5,000元,足見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訂有月租金
1萬5,000元之房屋租賃乙情為真。另土地謄本乃個人極為
私密且理應妥善保管之文件,若非原、被告間存有上開協議
,且由被告親自將土地謄本交予原告,原告實無從取得被告
所有土地之謄本,此情益徵原告上揭主張為真。又被告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準此,按上開
協議書兩造約定租金償還期間業已屆至,被告迄未交付租金
予原告等情,均如前述,則原告依系爭協議書約定,請求被
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洵有理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
裁判費,金額確定為3,2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文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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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權利範圍│備註│
││││公尺)│││
│├───┬────┬────┬──┬──┼──┼─────┼────┼─────┤
││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
├──┼───┼────┼────┼──┼──┼──┼─────┼────┼─────┤
│1│桃園市│新屋區│番婆土文││84-3│建│310│569/9628││
│││││││││││
├──┼───┼────┼────┼──┼──┼──┼─────┼────┼─────┤
│2│桃園市│新屋區│番婆土文││84-6│建│40│569/96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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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桃園市│新屋區│番婆土文││84-7│建│3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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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桃園市│新屋區│番婆土文││84-8│建│28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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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桃園市│新屋區│番婆土文││89-3│建│3,079│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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