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司調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19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安中劉寶猜 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安中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因相對人劉安中將其所有之嘉義縣○○鎮○○○○段0000地
號之土地於民國98年間為相對人劉寶猜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
新臺幣100萬元之抵押權,彼等就否有如此債權,不無疑問
,因相對人上開設定抵押權之行為顯有害及聲請人之債權,
為此聲請人聲請確認該抵押債權是否存在,如無債權,並將
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先就上開爭議情形先予調解等
語。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屬形成訴訟
暨確認訴訟之性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確認、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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