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06號
原 告 黃郁森
被 告 鄭鴻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6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玉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06號
原 告 黃郁森
被 告 鄭鴻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6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