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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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樺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威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前經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03年6月10日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惟本院為前開裁定後,認本件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前開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