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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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重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建源 指定辯護人 王展星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建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第三審法院者,羈押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彭建源(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3年4月17日執行第三審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因被告涉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判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在案,顯見被告犯嫌重大,且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其逃匿以規避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有相當理由可認為其有逃亡之可能。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