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陳達恩 被告 林雨平 被告 廖林鍛 被告 林劉煖 被告 陳慶屏 被告 林森賓 被告 林炳君 被告 林添壽 被告 林宜寬 被告 林登茂 被告 林登騫 被告 林登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具資料釋明系爭土地現值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今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系爭土地最新地籍謄本。如未遵期補正,本院即逕依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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