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5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文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懋德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即原告請求被告請求新臺幣89萬9561元,本件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594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89萬5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