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116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被告 鍾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1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於112年12月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54元整,及其中新臺幣2,842元自民國112年1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