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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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法院制式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
三、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並釋明目前履約狀況;如已毀諾,則釋明本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四、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如有,聲請人任職公司名稱、地址,並提出其自民國101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所得證明文件(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五、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所有日常生活必要支出之單據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目前有無居住桃園縣轄區內?
七、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洪啟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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