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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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桃簡字第638號原告 邱黃牙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 律師被告謝勝岳
蔤芝菓芭奈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詹宗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之訴訟代理人並均應偕同兩造當事人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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