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陳歆劼
       梁懷德
被   告 臺北市私立 黃葳 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黃葳(原名 黃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被告信
用卡申請書原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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