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玉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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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玉簡字第1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告  丁文東
       丁啟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0號
民事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7日內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已於
民國103年1月13日送達原告,經原告受僱人簽收,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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