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湖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家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光碟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猥褻光碟片壹佰玖拾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罪,本院參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被查扣猥褻光碟片之數量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扣案猥褻光碟片192張,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2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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