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687號
上 訴 人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張政逸 等間因
101年度北簡字第15687號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95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