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687號
上 訴 人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政逸 等間因
101年度北簡字第15687號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95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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