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988號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9,64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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