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8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捌萬陸仟
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胡晏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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